權利人因不慎遺失土地、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時,應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補給,經公告30日,期滿無人異議後補給之。

書狀補給應附文件:

請先查明所欲申請補發權狀之地段地(建)號。

1,土地登記申請書(到地政事務所免費索取並同時填寫)。

2,書狀滅失切結書(到地政事務所免費索取並同時填寫)。

3,申請人即土地(建物)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(戶口名簿影本、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戶籍謄本正本一份)影本請影印清楚並請切結『本影本與正本相符,如有不實,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』後認章。

4,攜帶印鑑章及印鑑證明一份(請至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,有效期限一年內)或本人(土地建物所有權人)親持身分證正本及印章至本所辦理。

5,請攜帶身分證正本及印鑑章,如委託他人代理申請時,受託人亦須攜帶身分證正本及印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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